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04.028.5467
尺寸:33.1 x 24.6cm
歷史分期: 1926-1945(日本時代-昭和時期)
準確日期:1931/07/29~1931/07/29
年代描述:昭和6年7月29日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金子保次郎
製造地:臺北
關鍵詞:金子保次郎、督促手續
文物描述:本件為昭和6年(1931)7月29日,臺北地方法院單獨部法官金子保次郎,判決海山郡鶯歌庄陳靟需對同街庄之張順錦進行付款,金額為4圓10錢。另,本次法院督促手續費用為3圓70錢,法院書記為有富岩造。
編目者: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20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