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05.010.0146
尺寸:27.3 x 71.8cm
歷史分期: 1945-1965(二戰後初期)
類別一:器物類,政治社教,文宣告示
關鍵詞:臺灣省政府、村里會議、地方自治
文物描述: 此物件為標語,製作單位為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白底藍字,內容為「參加村里民大會是權利,也是義務;權利固可放棄,義務不能不盡。」
現今臺灣村里鄰地方制度始於1945年行政長官公署為便於管理而發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其中本件所提到的村里民大會,最早始於1946年開始舉辦,而相關實施辦法中華民國政府來臺後於1949年先後發佈「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推行辦法」、「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政治訓練辦法」、「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督導村里民大會成績考核獎懲辦法」,明令村里民大會為政令宣傳、促進自治、政治訓練的重要場域。村里民大會相關規定皆是行政命令並由省政府、中央政府一手掌握,此狀況直到1999年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而制定「地方制度法」後,村里民大會的相關規定才真正的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
參考資料:蘇景亮、解從琳、蔡濬宇,2003,日本時代(1895~1945)臺灣的地方行政制度變遷之研究,政治學學報,創刊號:169-188。
編目者:委託編目-亞洲數位典藏02
編目日期: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