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07.003.0001
尺寸:40.7 x 27.3cm
外文名稱:渡臺証明願
歷史分期: 1926-1945(日本時代-昭和時期)
準確日期:1933/05/17~1933/05/17
類別一:器物類,政治社教,證明證件
創作者/製造者:在香港總理事館
製造地:香港
關鍵詞:護照、旅行
文物描述:1.本物件為渡臺證明願。物件內容為一證明文件,為昭和8年間的物件,內容記有此證持有者李曉的個人資料及個人照片,含姓名、原籍貫、年齡、旅行目的等。文末有官方署名及印鑑。
2.1895年馬關條約生效後,同年11月臺灣總督府即發布〈清國人臺灣上陸條例〉,規定清國人僅能從原本即對外國人開放的基隆、淡水、安平、打狗四港口入境臺灣,而依其目的需要像清國地方官府取得渡航證明書並攜帶來臺,且禁止清國勞工及無職業者入境。1904年,日本改由駐福建各處領事館領發渡航證明。
編目者:委託編目-社團法人臺灣歷史學會06
編目日期:201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