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1.011.0345
尺寸:47.6 x 49.4cm
歷史分期: 1861-1875(清代-同治)
推測年份(西元):1873~1873
年代描述:同治12年12月
類別一:器物類,商業財產,契約
類別二: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立契人林知母、代書人莊廷
製造地:臺南
關鍵詞:出典、六八佛銀
文物描述:九間厝林知母將田典與灣裡街蘇慶美號,價格六八佛銀63大員。知見人林堂兄禎料,為中人莊尚,代書人莊廷。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
(全文如下)
立典契字人九間厝庄林知母,有承祖父開墾應份田壹叚,大小共伍坵,受種四分,年帶課粟壹石陸斗,坐落土名在打塗壠社前,內弍坵毗連址在坑仔西勢,東至坑,西至陳家田,南至洪家田,北至蔡家田。又叁坵址在坑仔東勢,東至大路,西至坑,南至羅家田,北至羅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湾裡街蘇慶美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價六八佛銀陸拾叁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抵利,不敢阻當。限至拾年終為滿,聽知母偹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依旧掌管,不敢異言生端阻當。保此田係是知母承祖父開墾應份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碍。如有不明,知母仝中見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凴,合立典契壹帋,上手贖回典契壹帋,共弍帋,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過契內六八佛銀陸拾叁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林堂兄禎料
為中人莊尚
同治拾弍年拾弍月日立典契字人林知母
代書人莊廷
備註一:打塗壠社前,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什乃里。
備註二:2011.011.0344、2011.011.0345、2011.011.0346、2011.011.0347同一時期由蘇慶美(商號)承典
參考資料: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