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類:器物類\其他
主題類別:器物
材質:金屬
尺寸:長:5.7 x 寬:6.5 x 高:1.5cm
取得方式:捐贈
文物描述:1.劉辰旦關押於景美看守所期間,所方為免傷害或自殺事件將金屬類物品列為違禁品,因此獄友們在食用柳丁等水果時相當不便。劉辰旦在一年一度洗熱水澡時無意發現此一水管與熱水器間固定的束環可改製為刀片,遂與獄友籌謀一年,合力透由熱水蒸氣瀰漫的掩蓋下躲過獄卒的監視,而將水管上之固定用束環取下,並且為避開獄卒的注意,經過長達半年的時間在水泥地上磨製,使其鋒利。此一改製過的水管束環不僅可作為切水果使用,也常常用在劉辰旦裁切其於獄中繪製之畫作邊緣不平整處。期間獄卒曾多次懷疑該押房之水果何以切成如此平整,劉辰旦則以其會氣功之故,騙過獄卒,並在例行牢房巡查時,將切片藏在垃圾桶內躲過獄卒的檢查。
2.劉辰旦(1937-),臺灣臺南人。1971年因涉「彭明敏案」、「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李敖案」被捕,時任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被捕後拘禁於警備總司令部保安總處地下室及六張犁看守所進行偵訊長達近一年。1972年移送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判決結果處以1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美術老師婉拒函授,決意自學繪畫及書法。每日早晚以牢房廁所門板為桌,開始獄中書畫生涯。獄中囚禁於六號牢房,在狹小的方形牢獄中,房內六個面構築出一塊個人場域,乃自稱「六大山人」。1975年經上訴及國際特赦組織關切,覆判結果為有期徒刑8年6個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8個月,1976年刑滿出獄。
參考資料:
1.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
2.劉辰旦前輩口述。
館藏編號:20120010762
典藏單位:國家人權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