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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陳中統案國防部判決書(五十八年覆普審字第ㄧ三二號)
登錄號:20130030033的圖片(20130030033-001_A001.jpg)(OGDL),第1張,共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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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國防部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紙質
尺寸:38.7 x 26.8 x 0.04cm
重量:0.012kg
文物描述:1.本件為陳中統案國防部判決書(五十八年覆普審字第ㄧ三二號),部分內容如下:
聲請人即被告:陳中統,選任辯護人:張士鼎律師。右聲請人即被告因叛亂案件,不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初審判決,聲請覆判,本部判決如左:「主文:聲請駁回。理由:一、原判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原判決諭知陳中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係以聲請人留學日本於民國五十五年初,在東京經友人介識偽「台灣青年獨立聯盟」⋯⋯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2.陳中統(1937-),臺灣彰化人。其父親棄教師職位赴日攻讀醫學,於是陳中統4歲時隨父親赴日,小學時才回到臺灣。就讀成功高中時,和陳映真是同班同學,因此奠下深厚的同學情誼。1955年考上臺大農學院,1956年則考入高雄醫學院,1962年畢業。1963年赴日攻讀醫學。在日本岡山大學時,經前臺大農學院李宗藩同學介紹認識「臺灣青年獨立聯盟」的主席辜寬敏及其成員,這時彭明敏的「臺灣人民自救宣言」事件已經發生,後來決定由陳中統於1968年10月回臺灣探親時,夾帶幾百份的「臺灣人民自救宣言」回臺灣,後來這件事也為情治單位所掌握。1969年2月6日返臺結婚後,旋即在2月21日遭到逮捕,判刑15年。1969年7月21日陳中統由六張犁警備總部被移送到景美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間擔任醫護室的外役。1970到1972年期間,因擔任醫護室工作之便,行動較自由,而且有受刑人的基本資料,因此協助抄錄政治犯名單,交到海外公開。最後這份名單由李敖的弟弟及一位日本友人帶到日本,因此國際特赦組織才根據此名單公開。經1975年減刑,1979年出獄,共服刑10年。陳中統出獄後在其父親所開設的中和診所(朝安診所)執業。

參考資料: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
取得方式:捐贈

館藏編號:20130030033

典藏單位:國家人權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