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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明治32年劉阿二領收証書
登錄號:2014.011.0194的圖片(20140110194_I001.jpg)(CC BY),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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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4.011.0194

尺寸:11.9 x 18.6cm
歷史分期: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關鍵詞:契約文書、土地交易、明治、領收證書、劉阿二
文物描述:1. 本文物為明治32年(1899)2月1日第四八三號領收證書,其性質與土地稅收相關,領收證人為台北縣廳劉阿二,其土地稅、登記稅等需繳納一金二十四元,後註明新竹支金庫,經手人為新竹辦務署分任收入官吏幸田柳三,其中領收證人蓋有戳印以及新竹支金庫之印章,領收事項將怕口說無憑,因此留有此文書為據。
2. 領收證為一種交易所使用的單據或收據,在近代會計稽核的流程中反右經紀業務或相關經紀業務的原始憑證,有明確的經濟責任與法律效力,依其來源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外來原始憑據,其是與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其二為自製原始憑證,也就是經濟事務發生完成後,由單位內本部門的人員完成之交易憑證。
3. 其來自清領時期,台灣農業社會使用完單、執照等來作完納租完成的憑證,演變至日治時期,不同的交易階段就有訂貨單、明細單、申請書、請求書、計算書、請款單等各式各樣的表單,隨著時間的推進,愈是經濟活絡則類似領收證的契約文書就越來越多種類,由於其具有憑據效力,因此從古至今都是不可或缺之文件。

參考資料:1. 項潔、陳詩沛、杜協昌,〈台灣古契約文書全文資料庫的建置〉,「第三屆台灣古文書與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台中市:逢甲大學,2009年3月14日)。
2. 涂豐恩,〈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36卷2期,2012,頁245-302。
3. 高賢治,《大臺北古契字三級》,臺北:臺北市政府文獻會,2081。
編目者:蔡誌德
編目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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