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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雲林縣政府農地重劃區公告期滿確定辦理租約變更登記通知書
登錄號:2015.020.0018的圖片(20150200018_I001.JPG),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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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5.020.0018

尺寸:19.2 x 26.5cm
歷史分期: 1926-1945(日本時代-昭和時期)
準確日期:1969/03/20~1969/03/20
類別一:器物類,商業財產,收據憑證
關鍵詞:土地改革
文物描述:民國58年3月20日縣長廖禎祥給唐文雲林縣政府農地重劃區公告期滿確定辦理租約變更登記通知書(雲府地劃字第17537號)。
農地重劃條例於中華民國69年12月19日總統(69)臺統(一)義字第7255號令制定公布。農地重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之農地重劃,為配合今後農業發展之需要,由地政機關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另關於重劃費用分擔比例,以第4條規定,農地重劃,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折價抵付之。
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前項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同時通知其管理機關或農田水利會不得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另關於整理費用之負擔,見第12條規定,重劃區因農路、水路工程設施需要及基於灌溉、排水便利之區域性整地,應列入重劃工程辦理,但其屬個別坵塊之整理工作,應由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為之;所需經費,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專案貸款。
參考資料:農地重劃條例
編目者:林孟欣
編目日期: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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