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6.013.0070
尺寸:19.4 x 27cm
歷史分期: 1945-1965(二戰後初期)
類別一:器物類,政治社教,證明證件
文物描述:本文物為1946年(民國35年)3月虎尾區署委任陳文炎任臺南縣立虎尾第一初級農業職業學校代用教員之訓令。
「代用教員」為日治時期指稱尚未通過教師檢定,取得正式教師資格的老師。推論應為國民政府來台後,沿用日治時期教師體制的職稱。
1946年(民國35年)2月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發布〈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員任用及待遇辦法〉第三條:「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任縣市國民學校教員。(一)具有前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二)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高等師範專修科,高中師範科,舊師範學校本科,或舊高等學校高等科畢業者;(三)簡易師範學校畢業,曾任初級小學教員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四)高等中學畢業,曾任教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五)舊制中學或其他同等學校畢業,曾任初級小學教員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六)曾任國民學校教員或本省書房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陳文炎先生應該是不符合上列的規定,因此無法成為正式的教員,但因國民政府來台初期,無法延聘太多的日人教師,教師大量短缺,為因應此種現象,政府一方面訂定辦法,得以聘任高等學校或是有教學經驗的人們;設立檢定制度,考過檢定考即取得教師資格;設立師範學校大量培育師資,其他不足的只能以代用教員的方式來補足,陳文炎先生這張委任書讓我們可以了解到當時代政府如何彈性的應對。
參考資料:1.【日治時期臺灣教育史小辭書】https://www.facebook.com/eduationofTaiwan/photos/a.613037365443000.1073741828.613033485443388/702472233166179/
2.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員任用及待遇辦法〉,民國35年2月6日。
3.日本維基百科:代用教員
https://ja.wikipedia.org/wiki/%E4%BB%A3%E7%94%A8%E6%95%99%E5%93%A1
4.湯熙勇〈臺灣光復初期的公教人員任用方法:留用台籍,羅致外省籍及徵用日人(1945.10-1947.5)〉《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4:1(臺北,1991.11),頁396。
編目者:謝仕淵
編目日期:201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