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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立永耕賣盡根契頭與契尾
登錄號:2017.017.0473的圖片(20170170473_I001.JPG)(CC BY),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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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7.017.0473

尺寸:64 x 40.2cm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關鍵詞:龍井林家、林元龍、水裡社、番地、番大租
文物描述: 本文物由契頭及契尾組成。契頭記載著林景兄弟因乏銀,於光緒12年(1886年)將其向水裡社繳交番大租的土地,賣給山腳庄的林元龍。在契約左邊的則是契尾,為臺中縣於明治34年(1901年)3月5日所發的契尾,其稅金為2元85錢,其契尾上方寫有「大日本帝國政府」的字樣,在其臺中縣三字處,也蓋有其關防章。
在清代,民間對於土地、房產等買賣都需向政府繳稅,以簽訂的賣契向政府納稅,繳交契稅,而政府發放賣契證明一式兩份,交由政府及買主收執,但因黏於契約紙上,被稱為契尾。因附有契尾,代表經過官方認證,蓋有紅色官方印信,因此有契尾的文書,又稱為紅契,但其契稅重,少有人進行登記,而未繳稅給官方取得契尾者,又稱為白契。
參考資料:1.葉鈞培,〈金門清代古文書研究-以契約文書為主〉(台北市:銘傳大學應用中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8年),頁190
2.丘世馨,〈古文書契約的修護與保存-以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之折損契約為例〉(臺南: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古物維護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頁11
3.郭紋秀,〈臺灣地區古文書的編排與描述之研究〉(台北市: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頁20
4.〈契約文書的性質與意義〉,台灣地權與租佃關係研究資料庫,http://twstudy.sinica.edu.tw/twstudy/land/BAR3.HTM,2016.8.4檢索
5.李品慧,〈紙上的約定,歷史的追尋〉,典藏台灣,http://digitalarchives.tw/Exhibition/2506/1.html,2016.8.9檢索
編目者:蔡誌德
編目日期: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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