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7.017.0418
尺寸:15.3 x 29.9cm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關鍵詞:執照、臺北府、新竹縣、光緒、契字
文物描述:此份文物為清領時期的文物,是一張長方形泛黃的紙張,狀態上有些破損,應為官府所頒發的執照。上面寫著「執照,新竹縣正堂方為徵收事今處竹北壹下保燥樹排庄業戶曾永貴完納光緒拾伍年分,上忙平餘、正耗、補水銀,光緒十五年八月日給,縣正堂寶字第百十五號。如有數銀,名姓塗改,增添及錯,完重完該,納戶於兩,日內稟請,更正毋得,延隱自悞。隨收串本錢參拾文。」執照有名詞與動詞兩種用法。當動詞時,是收取單據並存為證明。當名詞時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執照是大租戶像小租戶收取大租時給付的執照,類似收據。狹義的執照,是官府給的權利證明,例如墾照、墾單、諭單均稱為執照,又例如土地原始契字遺失時,發給之替代證明文件,亦稱為執照。正堂為清代地方衙門的正職官員,相對於同知、縣丞等左貳官而言。官員中總督、知府、知縣等,均可稱為正堂,如府正堂、縣正堂。
參考資料:1.林文凱,〈土地契約秩序與地方治理─十九世紀臺灣但心地區土地開墾土地訴訟的歷史制度分析〉(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班,2006)。
2.劉純芬,〈臺灣地區底藏古地契資源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研究所碩士班,2005)。
3.謝家祥,〈清代臺灣契約手印之研究〉(臺中: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碩士班,2013)。
編目者:蔡誌德
編目日期: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