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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同治10年(1871年)吳振秀執照
登錄號:2017.025.0234的圖片(20170250234_I001.JPG),第1張,共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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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號:2017.025.0234的圖片(20170250234_P001.jpg)(CC BY),第2張,共3張
登錄號:2017.025.0234的圖片(20170250234_I002.JPG),第3張,共3張
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7.025.0234

尺寸:13.7 x 24.2cm
歷史分期: 1861-1875(清代-同治)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關鍵詞:開墾執照、業主、租戶、永佃權
文物描述: 此物件為開墾執照,租佃戶為吳振秀,需繳貳石七斗予以業主,此執照時間為同治10年10月。
清領時期,中國東南沿海人民大量移入台灣開發,清朝政府取消鄭氏時期的官田及王田制,鼓勵地方官員招募民間開墾,確立私有墾田制,有能力者,或一人或數人,向政府申請開墾執照,成為「業主」,取得土地後,再招募佃農數戶來開墾,若佃農自行斥資開墾田地,可取得永佃權,這些取得永佃權者可自行管理這些土地,往往會再招募數個佃農來耕種,遂形成了政府、業主(大租戶)、永佃主(小租戶)、佃農的四層關係,到了清中葉以後,大租戶不再有管理土地的實際權力,僅能坐收租金,實際有權管理土地者乃是小租戶,這樣導致了土地權混淆的問題,常有一田二主甚至多主的情形發生。
參考資料:1.學位論文:周茂春,〈日治時期台灣地權制度變遷之考察〉(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14),頁181~182。
編目者:石文誠
編目日期: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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