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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明治39年度領收證書
登錄號:2019.013.0165的圖片(20190130165_I001.JPG)(CC BY),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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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9.013.0165

尺寸:12.4 x 20.2cm
歷史分期: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關鍵詞:領收證書、阿緱廳、港西中里
文物描述:本文物為收受明治38年度(1905)台灣總督府歲入,編號1304號的領收證書,為港西中里的曾加禮等於明治39年(1906)2月所繳納,由阿緱廳官吏服部八十彥所收,並蓋有該官員印鑑。
狹義來說,執照為官方發放的墾照,為土地業主權證書,而申請人則被稱為墾戶或墾首,亦或是指官方所發放的收據,而廣義的執照則指大租戶繳納稅賦所取得的串單,或是大小租戶繳交其租金後所取得的證明,都為執照。在清代,臺灣農業社會,常以完單、執照,作為繳納租金完的證明,到日治時期後,便藉由領收證,作為交易的信用交換憑證,除為繳納證明外,更是
參考資料:1.丘世馨,〈古文書契約的修護與保存-以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之折損契約為例〉(台南市:國立台南藝術大學古物維護研究所,2006),頁12。
2.林文凱,〈「業憑契管」清代臺灣土地業主權與訴訟文化的分析〉,《臺灣史研究》第18卷第2期(2011),頁8。
3.葉鈞培,〈金門清代古文書研究-以契約文書為主〉(台北市:銘傳大學應用中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8),頁83。
4.林孟欣,〈近代臺灣社會領收證使用的歷史意涵:以嘉義地區為例〉,《歷史臺灣: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館刊》第3期(2012),頁87~
編目者:林孟欣
編目日期: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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