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9.015.0098
尺寸:45.6 x 18.5cm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推測年份(西元):1878
年代描述:光緒4年12月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手稿,其他
關鍵詞:奏摺、鄉賢
文物描述:本件奏摺抄本係光緒4年(1878)12月禮部關於申請鄉賢奏摺之文件手抄稿件。光緒4年(1878)12月,禮部因欲入祀鄉賢祠者眾多,故奏請擬題請入祀名宦鄉賢者希望以重祀典者優先。此抄本特別針對嘉慶12年(1807),因欲呈入祀鄉賢者過多,所以要各員確實查核再行題請。至及嘉慶23年(1818) 又規定其人必須是真實有嘉言懿行者,方可題請。即再次重申其規定,務求題請者依其規定入祀。有鑑於光緒初年呈入祀者日多,禮部官員特別再舉嘉慶年間有人因「家計富足冒請入祀鄉賢,旋被攻訐撤出」等之反面案例,重申須符合已身歿三十年才可題辦之條件。
此件背後已托裱,折痕處上方有少許破損,但不影響文字的辨識和解讀。此奏摺抄本屬於手抄稿件,對於清末鄉賢入祀之研究,有其文獻價值及珍貴性。
鄉賢祠即祭祀鄉賢的場所,奉祀歷代有功於本地教化、可為鄉人楷模的士人。周朝時已在祠堂中祭祀鄉賢的行為,宋代元代後,鄉賢祠漸漸與孔廟官學結合,成為廟學建築群的一部分,明代中後期官方的鄉賢祠祀典規範日益完備。 鄉賢祠請祀的程序、入祀的標準、資格的審核等有其規制。推舉鄉賢入祠的過程,首先由府州縣學生員公舉,經當地鄉約、黨保具名,再由縣學的學官和生員聯名送上「公舉呈文」,詳述其人行實,報請縣官核實,接著知縣、知府等地方官勘結,送請提學御史覆勘。經過兩度循環覆勘無誤,最後由提學御史批准後,地方即可擇日奉入鄉賢祠。 惟明代中期後乃至清末,鄉賢推選不當、私家營求之弊層出不窮,冒濫日滋。
參考資料:何淑宜,〈晚明的地方官生祠與地方社會─以嘉興府為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6本4分,2015年12月。 林麗月,〈俎豆宮牆—鄉賢祠與明清的基層社會〉,《中國史新論 -基層社會分冊, 2009年》,頁328-340。
編目者:蘇峯楠
編目日期: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