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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光緒6年1月嘉祥里崙仔頂庄趙陳氏立杜賣盡根契
登錄號:2019.018.0007的圖片(20190180007_I001.jpg)(CC BY),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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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9.018.0007

尺寸:127.2 x 72.6cm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推測年份(西元):1880~1888
年代描述:光緒6年(1880)1月簽立,光緒6年(1880)9月核發契尾,光緒14年(1888)12月清賦驗核。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趙陳氏
製造地:高雄市阿蓮區港后里、青旗里
關鍵詞:杜賣盡根契、嘉祥里、崙仔頂庄、清旗甲庄、趙陳氏、黃哲、課田、林斌
文物描述:1.本件藏品為光緒6年(1880)1月所簽立之「杜賣盡根契」,即土地賣斷所簽訂之契約。從內文中得知立約者是嘉祥里崙仔頂庄民趙陳氏,繼承先夫的祖父向黃祖生所購置課徵田賦之地一宗,四所計有3甲8分地,並從中抽出5分地耕種,每年向業戶林斌繳納租粟1石4斗。此外又向吳晟購買拓墾的課田一宗,三所三坵計有耕地3分,每年向業戶林斌繳納租粟3斗7升5合等。由於缺乏資金可用而要出售田地,事先問遍房親人等卻無人承接,於是透過仲介之引介,是由本里清旗甲庄的黃哲出面承買,在三面協議之後訂定時價佛銀170大員正。付銀之後銀主得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課為己業,且一經賣出之後,子孫不得阻擋,也不得要求追加與贖回。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繼承先夫祖父購置之物業,也與其他房親叔兄弟侄等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不明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杜賣盡根契」一紙,連同連買吳家開墾契一紙,共計二紙。
2.前述中的「嘉祥里」,是明鄭時期「四坊二十四里」之一,其範圍約現今高雄市田寮區、阿蓮區全部及岡山區;其次「崙仔頂庄」,約現今高雄市阿蓮區港后里,1977年原本崙頂里與港后里分治,其後因沒落而被劃入港后里;有關土地坐落在本社的「前洋」與「後洋」,所謂「洋」是指平原之意,可見於拓墾時代的古地名,只是尚無法確知具體的位置。至於「清旗甲庄」又做「青旗甲庄」,即現今高雄市阿蓮區的青旗里。
3.在時價銀之間出現特殊「蘇州碼」的「〦〨」(六八),連結後即是指「六八佛銀」,由此可知契銀所使用的貨幣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至於「六八」是指銀元與銀兩兌換的折算率為0.68,所以稱為「六八佛銀」,主要是在臺灣南部地區通行。
4.除了前述「〦〨」(六八)字碼之外,另在契末印記「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廿一日驗契二紙填給司單」,出現蘇州碼「〡〨〡二〡万号」(18121號),有關民間數字符號「蘇州碼」,是起源自中國蘇州地區,別稱為「花碼」或「草碼」,在臺灣則稱之為「菁仔碼」或「臺灣碼」,時見於古廟碑記中的信眾捐銀,或是建廟耗費的工料記錄。
5.至於光緒14年(1888)加印的「驗契二紙填給司單」,是指官方查驗通過之印記。光緒12年(1886)劉銘傳首任臺灣巡撫,推出「清賦」之土地與稅賦改革政策,透過清丈土地、核發丈單,藉以改善隱沒田地或一田二主等,所造成逃避稅賦之弊端。是故本件契約雖早於光緒6年(1880)簽訂,但在「清賦」制度實施下,八年後再經官方驗核通過。
6.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立約人之孫趙媽在;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是李元德,代筆合約的「代書人」則是梁文傳。
7.本件除了「杜賣盡根契」的賣契之外,又與同年光緒6年9月之「契尾」,透過「鳳山縣印」的騎縫章將兩者黏合。從「契尾」之末得知,在繳付3兩4錢6分8厘的稅銀之後,由鳳山縣衙核發「契尾」,即正式的土地所有權憑證。整體而言,賣契與契尾俱在,再加契面上押署有紅印官印,是清代土地買賣契約典藏當中較完整之紅契。
8.全契原文: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嘉祥里崙仔頂庄趙陳氏。有承夫祖父買過黃祖生課田壹宗肆所共叁甲捌分。抽出本社前洋田弍
坵受種伍分。年納戶名林斌。供粟壹石肆斗正。東至許宅田。西至方宅田。南至蘇宅田。北至吳、張宅田。又承買過吳晟開墾課田壹宗。
叁所共叁坵受種叁分。年納戶名林斌供粟叁斗柒升伍合正。坐落本社後洋。東至林、黃宅田。西至李宅田。南至吳宅田。北至李宅田。又壹坵
東至黃宅田。西至李宅田。南至吳宅田。北至吳宅田。又壹坵東至黃宅田。西至許宅田。南至李宅田。北至吳宅田。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
費用。愿將田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本里清旗甲庄黃哲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〦〨(六八)佛銀壹佰柒拾大
員。其銀即日仝中見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
敢阻阝當(擋)。言及找贖、藉端滋事。保此業係氏承夫祖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
為碍。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氏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甘愿併非抑勒。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併繳連買吳家開墾契壹紙。共弍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過契面〦〨(六八)佛銀壹佰柒拾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李元德 ○
                 知見人 孫趙媽在 ○
光緒陸年貳月    日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趙陳氏 ○
                 代書人 梁文傳 ○
印: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廿一日
  驗契二紙填給司單「〡〨〡二〡万号」(18121號)
          (字碼下之印記不明)

  官印:鳳山
     縣印
契尾(額)
「布字伍千叁百貳拾號」
官印:鳳山
   縣印

    計開:業戶「黃哲官」買「趙陳氏田壹宗」坐落「社前洋」價銀「壹佰壹拾伍両陸錢正」納稅銀「叁兩肆錢陸分捌厘」。
    布字「伍千叁百貳拾號」右給「鳳山」縣業戶「黃哲官」准此。

  光緒陸年玖月 日

官印:福建省臺灣府
   布政使司之印

官印:鳳山
   縣印
參考資料:1.黃富三,1967。劉銘傳清賦事業與土地改革研究。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2.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3.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4.林川夫主編,1990。民俗臺灣(中譯本),臺北:武陵出版社
5.王爾敏,2015。國史瑣談(八),國史研究通訊 9:4-5
編目者: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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