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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年度初特字第十二、十七號劉辰旦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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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紙質
年代:1972
尺寸:長:19.8 x 寬:26 x 高:0.3cm
取得方式:捐贈
文物描述:1.本件為六十一年度初特字第12、17號;秤理字第2758號判決書,被告謝聰敏、魏廷朝、劉辰旦等人叛亂案件之判決結果。

2.劉辰旦(1937-),臺灣臺南人。1971年因涉「彭明敏案」、「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李敖案」被捕,時任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被捕後拘禁於警備總司令部保安總處地下室及六張犁看守所進行偵訊長達近一年。1972年移送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判決結果處以1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美術老師婉拒函授,決意自學繪畫及書法。每日早晚以牢房廁所門板為桌,開始獄中書畫生涯。獄中囚禁於六號牢房,在狹小的方形牢獄中,房內六個面構築出一塊個人場域,乃自稱「六大山人」。1975年經上訴及國際特赦組織關切,覆判結果為有期徒刑8年6個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8個月,1976年刑滿出獄。

參考資料: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

館藏編號:20190010011

典藏單位:國家人權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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