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23.002.0106
尺寸:19.4 x 26.8cm
歷史分期: 1945-1965(二戰後初期)
準確日期:1975/04/11~1975/04/11
年代描述:民國54年4月23日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關鍵詞:高雄市警警局、劉全仁、臺灣省警務處
文物描述:1.本物件為臺灣省警務處令副本抄送,主要內容為劉全仁之獎懲案,現任單位職別: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獎懲事由:于臺東縣警局任內對屬員李賓卿貪污案監督不週,核定獎勵:記過,發文字號為警人乙字第438號,發文日期民國64年4月11日,蓋有臺灣省警務處紅色官印,兼處長周菊村,整個物件保存良好,唯有明顯泛黃現象。
2.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與年功俸;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3.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參考資料:1.胡志崇,1993。警察法規辭典,頁1270。臺北:內政部警政署。
2.莫光華,1990。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五武備志保安篇,頁165-166。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編目者:李文媛
編目日期: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