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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廷朝等人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六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三、九三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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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其他
材質:紙質
年代:1980
尺寸:長:19.7 x 寬:27 x 高:0.54cm
重量:0.209kg
取得方式:捐贈
文物描述:1.魏廷朝等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六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三、九三六號),部分內容如下:
公訴人:本院檢察官。
被告:周平德、楊青矗、邱茂男、王拓、范政祐、陳博文、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蔡有全......等人。
右列被告等因暴行脅迫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六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八九號、第四五八一號、第四六七四號及六十九年度少偵字第一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2.魏廷朝(1936-1999),出生於桃園,就讀於義民中學時期,喜歡歷史老師黃賢忠、國文老師姚錦的課,當時也開始閱讀魯迅作品。後考取成功中學,但因拒絕參加救國團而退學自修,於1954年以同等學歷考上台大法律系。畢業及退伍後,於1961-1963年間曾任國防部作戰情報研究室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63年因與謝聰敏、彭明敏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被捕入獄,被判有期徒刑8年,後減刑為4年,於1968年出獄。1971年魏廷朝、謝聰敏、李敖被捕,罪嫌為涉台南美國新聞處與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爆炸案,197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後於1975年減刑為5年,於1976年出獄。1979年魏廷朝出任《美麗島》雜誌執行編輯,並於12月10日至高雄參加國際人權日晚會後,再次被捕入獄,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1987年出獄後加入民進黨。

參考資料:
張慶惠,《賭鬼的後代:魏廷朝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2017。

館藏編號:20230010016

典藏單位:國家人權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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