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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魏廷朝寄給的張慶惠書信(83)(1980年10月30日)
登錄號:20230010179的圖片(20230010179_A001.jpg)(CC BY-NC),第1張,共1張
CC BY-N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圖檔加入下載清單圖示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手稿
主題類別:信札
材質:紙質
年代:1980
尺寸:長:17.8 x 寬:25.8 x 高:0.042cm
重量:0.01kg
取得方式:捐贈
文物描述:1.魏廷朝1980年10月30日寄給張慶惠的書信(83),包含信封及信箋,部分內容如下:
慶:上午收到判決書,理由等於是第二審判決理由的節要, 十七頁文字不分段,看了一半就不想看下去了。林律師是唯一替被告上訴的辯護人,他的認真、熱心、有始有終,實在值得感激終生。讀別人的小說,可以挑出許多缺點,可是輪到自己動筆,毛病更多,這樣寫也不是,那樣寫也不好,徒然虐待手指,浪費紙張而已! 從前親眼看到胡秋原一個下午寫五千字,幾乎手不離紙,李敖熬了通宵寫完一篇八、九千字的書評,羨慕得不得了。

2.魏廷朝(1936-1999),出生於桃園,就讀於義民中學時期,喜歡歷史老師黃賢忠、國文老師姚錦的課,當時也開始閱讀魯迅作品。後考取成功中學,但因拒絕參加救國團而退學自修,於1954年以同等學歷考上台大法律系。畢業及退伍後,於1961-1963年間曾任國防部作戰情報研究室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63年因與謝聰敏、彭明敏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被捕入獄,被判有期徒刑8年,後減刑為4年,於1968年出獄。1971年魏廷朝、謝聰敏、李敖被捕,罪嫌為涉台南美國新聞處與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爆炸案,197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後於1975年減刑為5年,於1976年出獄。1979年魏廷朝出任《美麗島》雜誌執行編輯,並於12月10日至高雄參加國際人權日晚會後,再次被捕入獄,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1987年出獄後加入民進黨。

參考資料:
張慶惠,《賭鬼的後代:魏廷朝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2017。

館藏編號:20230010179

典藏單位:國家人權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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