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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明治28年(1895)樺山總督廢止官鹽制度諭告
僅限公開瀏覽
編號
編 目 號
:
AH001210
主題
分類1
:
古文書
名稱
登錄名稱
:
古文書(樺山總督廢止官鹽制度諭示)
中文 名稱
:
明治28年(1895)樺山總督廢止官鹽制度諭告
-數量-
單 位
:
張
數 量
:
1
時代
製作/使用時代
:
明治28年7月31日
尺寸/度量
長
:
1530
mm
寬
:
614
mm
其他測量值
:
文實長:420mm,寬428mm
藏品描述
描述
:
來源:本館文典系統所載為「接收」,係本館前身台灣總督府博物館之藏品。
物件描述:本物件內容為樺山資紀總督於1895年7月31日發布廢止清代官鹽制度之諭示,改為民間可自買自賣。本物件尺寸為1530mm*614 mm之古文書,紙質泛黃、多蛀洞。
陳列邏輯:
本物最早出現在1923年4月「皇太子殿下行啟之際提供臺覽之陳列品(歷史部)」之清單中,分類為「書籍與文書」,該分類中包含:外國出版品、清代方志、契書、捐官取得的戶部證明文書、臺灣民主國票券、劉永福諭示、總督諭示等,大致上是改朝換代時雙方發給文件、書籍、以及總督府當時能找到的書籍、文書為主。
本系列名為「領台當時總督的諭示」,在此諭示系列中有4份漢文文書:五月台灣及澎湖列島歸於帝國版圖、六月規勸清兵歸還、七月台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廢除官鹽專賣,以及1份英文文書:A PROCLAMATION。此件即為第4件「鹽ノ官賣解除ノ件」文書。新政變革皆需依法行政,這些諭示係宣示改朝換代及制度變革之法源依據。
該文書亦出現在另一份1923年「陳列品說明資料」中,分類為「文書」,該類包含民間契字、官方發給執照、功牌、門牌、台灣民主國官銀票、劉永福諭示、領台後總督各項諭告與法令等。大致上,包含改朝換代之際,總督府所蒐集之各類流通文書、官方諭告,以及政權輪替、主權宣示相關文件。此件名為「鹽ノ官賣解除ノ件 漢文」。
1932年12月的「歷史陳列品」之清冊,該清冊具有特定歷史時序鋪排的展示邏輯,此物品陳列於「清朝時代、領台時代」(第四櫃),該櫃陳列牡丹社事件、乙未戰疫、雙方的諭示、抗日軍旗等資料,係為日本征伐、接收台灣、戰利品等主權宣示意義。本件名稱為「官塩制度改廢諭示」,編號為703。
1933年的臺灣總督府博物館歷史室陳列區之清冊中,該文書放置於「領台時代4號箱」之處,該箱系列包含:台灣民主國關係物件、日清戰爭圖繪、良民歸降旗等,描述馬關條約後,台北的臺灣民主國組成到潰敗、日軍接收、官方諭示、台北城等改朝換代的初期狀態。本件名為「鹽ノ官賣解除ノ件」。
物件說明:本件為樺山資紀總督於1895年7月31日發布之「官鹽廢止ノ告諭」的漢譯版。內容大意為:清代鹽制乃官辦,但新政府認為鹽乃每日食用必要之物,豈有官辦私販的道理,理應由鹽販自買自賣,不應由官方壟斷。此諭告由來為總督府評估清代官鹽制度因為市場價格和官鹽收購價差異過大,導致私鹽氾濫、官鹽滯銷的弊端,因而取消官鹽改為自由買賣。但總督府取消官鹽後,原本銷售制度暫停,鹽民轉業,導致鹽產量下滑。故1899年恢復官方專賣,發布「臺灣食鹽專賣規則」,一直持續到戰後。此文件亦為近代台灣鹽政史之重要史料。此系列展示代表新政變革皆需依法行政,該諭示係宣示制度變革之法源依據。
參考資料:「官鹽廢止ノ告諭」(1895-07-31),〈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皇室及儀典官規官職恩賞文書外交警察及監獄殖產租稅司法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1031。
藏品典藏資訊
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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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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