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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乾隆四十八年(1783)陳吉相承領潘兆仁圳道字
僅限公開瀏覽
編號
編 目 號
:
AH002281
主題
分類1
:
古文書
名稱
登錄名稱
:
岸裡社領圳約字
中文 名稱
:
乾隆四十八年(1783)陳吉相承領潘兆仁圳道字
其他名稱
:
全集題名:岸裡大社文書
-數量-
單 位
:
張
數 量
:
1
族群/地點
所屬族群
:
平埔族(巴則海族)
時代
製作/使用西元年代
:
乾隆四十八年
製作/使用時代
:
清朝
材質
主材質分類
:
紙質
尺寸/度量
長
:
484
mm
寬
:
400
mm
其他測量值
:
64x55.8 cm
外觀描述
型制/特徵描述
:
乾隆四十八年(1783)陳吉相承領潘兆仁圳道字
原件與否
:
原件
-備註-
備 註
:
省立臺中圖書館移交
參考資料
:
陳秋坤,〈俗例、番租與國家——清代臺灣岸裡社人和新港社人的田園租業,1740-1820〉『明清司法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學術研討會,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主辦,2005年10月13-15日。
藏品描述
描述
:
從這張契約文書可以知道,貓霧栜圳對於岸裡大社一帶算是相當重要的灌溉渠道,而當佃人向地主(業主)承租土地的時候,除了佃租之外,水租的部分亦會另外立一份契約,而其水租(辛勞榖)為早冬兩季繳交,除此之外還需要支付巡圳榖給地主(這裡即是交給岸裡大社潘家),這是因為地主要負責確保水圳的水源穩地,換言之,在照看水圳的部分是有一定的組織制度存在,而這些人的薪水則是來自佃人每年支付的水租榖。另外,雖然說水圳的水源是否順暢這部分是由地主(業主)得負起責任,但水圳的維護則是得要依靠佃戶自己,因此這份契約文書中很清楚地指出,如圳道有崩壞的話,佃人不可以當作沒這回事,而是必須維持其田有水可以進行灌溉。最後則是可以知道,如果佃人不遵守這份契約所列舉之內容的話,地主(業主)事可以叫佃人捲舖蓋走人的,即所謂的「起佃」。
藏品典藏資訊
取得方式
:
移交
詳細資料
授權資訊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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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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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總筆數
1227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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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喜歡
喜歡
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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