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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再示封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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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編 目 號
:
AH002299
主題
分類1
:
古文書
名稱
登錄名稱
:
曉示
中文 名稱
:
再示封儲事
其他名稱
:
全集題名:岸裡大社文書
-數量-
單 位
:
張
數 量
:
1
材質
主材質分類
:
紙質
尺寸/度量
長
:
320
mm
寬
:
610
mm
其他測量值
:
44x129 cm
外觀描述
原件與否
:
原件
-備註-
備 註
:
省立臺中圖書館移交 (應與AH2289-2相關)
參考資料
:
1、李仁翎,〈清代台灣中部契約戳記之研究-以道卡斯、巴則海兩族為中心〉,私立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碩士論文。2、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3、臺灣大百科全書: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649
藏品描述
描述
:
此份文書所發布的時間及發行者不明,但可以知道的是這是一份曉諭,其內容為現任朴子籬社的通事發現前任通事在被革除職位後,仍舊拿個舊的租單及戳記在轄下各庄里招搖撞騙,並且將其租穀中飽私囊的情況發生,因此將其狀況告知北路理番分府,由理番分府出現發布曉諭要求朴子籬社轄下的佃戶將原本該繳納的租穀先各自封貯,待時局穩定或是已經將這個問題排除後會再發布告示後,再全數繳納。而從這份曉諭的內容可以知道,當通事職位被革除後其戳章並沒有強制要求要繳回的情況下,多數人是不會繳回,而是由原有者持續擁有,這是因為在清代社會上多半是認戳不認人,於是就會出現這種弊案出現,然而這種狀況不只岸裡大社會發生,其漢人社會的「總理」亦會出現相似的情況,這也造成清代民間社會相當嚴重的問題。另外,從該曉諭發布者為北路理番府的內容來推測,此份曉諭發布時間約在1776至1788年之間,因之後至1875年為止,臺灣府北路理番分府則是改名為臺灣府北路理番鹿仔港海防捕盜同知(又稱鹿港廳)。
藏品典藏資訊
取得方式
:
移交
詳細資料
授權資訊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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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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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總筆數
1227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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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喜歡
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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