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類:藝術類\書法
尺寸描述:164 x 84 cm
藏品描述:馬壽華(1893-1977),安徽渦陽人,1911年自河南法政學堂畢業,1947年來到臺灣,擅山水、花鳥、指畫,尤精畫竹,書法各體兼修,尤工行楷,論者謂其「書宗二王、兼習顏米」,行筆溫潤秀逸,舒緩謹嚴。馬壽華於1952年到1965年任行政法院院長,著有《臺灣完成耕者有其田法治實錄》一書,本件書法作品為應1976年國父紀念館總統蔣公文物及革命元勳書畫特展所作。
釋文:臺灣完成耕者有其田法治實錄摘要。
國父的民生主義,以耕者有其田是農民問題的最終目標。
總統 蔣公繼承 國父遺教在臺灣完成耕者有其田,實為近世紀我國的一件大事,亦係我政府實行法治,創世界土地改革最優良的先例,宜乎各友邦紛來考察,交口讚美,謂足為土地改革之模範也。
(一)按臺灣舉辦耕者有其田,自民國四十二年起,至民國五十二年止,在此十年中,完成其重要程序,為徵收地主耕地,放現耕農承領,故徵收、放領為兩大主幹工作。
(二)臺灣全省徵收耕地共一○六○四九件,放領耕地共一九四八二三件;其中人民認有錯誤,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者:徵收有一四五件,放領有七六件,共二二一件;其餘未提起行政爭訟者,共三○○六五一件,均係無錯誤而合法者。
(三)其提起行政爭訟之二二一件,經行政法院依法審理裁判,駁回原告之訴者一七三件,即原處分或原決定無錯誤,而合法認原告之訴無理者;至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原決定者四八件,即原處分或原決定錯誤違法,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者。
款識:綜計上列數字,在全省徵收放領共三○○六五一件中,僅有的不合法而錯誤之四八件,亦皆經行政法院裁判加以糾正,使之合法無誤,是已無一件不合法,而成為一個法治之整體,所以堪稱完全法治。壽華自民國四十一年九月至民國五十四年十月,在行政法院院長任內,有關耕者有其田各項行政訴訟,均親預審結,知之甚詳,曾著有《臺灣完成耕者有其田法治實錄》一書行世,茲摘要簡述如上,以應 國父紀念館舉辦總統 蔣公文物及革命元勳書畫特展之徵集,敬希覽者教之。中華民國六十五年,歲次丙辰春仲。木軒馬壽華識於小靜齋,時年八十有四。
出處:國立國父紀念館藏品描述資料,2019。
釋文審查:黃智陽。
館藏編號:E_4_022
典藏單位:國立國父紀念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