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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民國2年12月23日李德怡典按契單
登錄號:KH1998.016.0024的圖片(KH1998.016.024.jpg),第1張,共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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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材質:紙
年代:1913年
尺寸:長:158.5 x 寬:47.5cm
取得方式:捐贈
原收藏者:李賢武
藏品描述:宣統2年(1910年)12月2日,李生葉將土名坂塘浦、七星墩、洲?,面積5畝3分等3筆田業,以典價112元出典給李德怡,糧稅由典主認納。約定2年期滿,按照典權契面價銀取贖。附繳原契、賣斷契、典湊斷契等上手契。其後修正契約內容,加註變更七星墩、洲?的取贖期限至民國25、26年。
民國2年12月23日,申請驗契時的申銀換算為112元,故應繳納紙價1元1角。本件文物與舊契之間,蓋有騎縫章,以及長樂縣政府印信、福建省國稅廳籌備處關防,是為民國成立後政府給予驗契正式的公文書。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中央政府財政匱乏,開始在全國各省成立國稅廳籌備處,由財政部電行劃一契紙章程,由各省國稅廳籌備處收取土地契約驗證費。依據財政部電行劃一契紙章程,不論已稅契、未稅契一律限期在2至3個月內呈驗;逾限不呈驗的不動產土地契約書於訴訟時不能作為憑證,且由司法機關查辦,並分別加徵嚴罰。主要執行的日期是在民國2年年12月,執行機關為福建省國稅廳籌備處。已稅之舊契每張收紙價1元,未稅之舊契每產價100元收紙價1元。
本件契約文物使用一般私人典權移轉的契約形式,屬於私文書的一種契約文券。契約文券既以出典立契,一次收足台伏112元正;同時言明土地本身並無重典及來歷不明的情事,並由賣主、中介人、見證人保證承當。按閩北土地買賣的名目繁多,田底權與田面權的土地產權可以分割並分別買賣、出典;契約書中特別註記「有根面全」,用以表示買賣、出典的土地是完整的所有權,包含了所有權與使用權,亦即包含田底權與田面權。
本出典契約頁末空白處加注2筆文字:「於民國廿五年十二月初二日取贖,去七星墩□畝,標照」、「于民國貳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取贖,去洲 □畝,標照」。根據日期記載的資料,這是以後加入的文字,修正契約內容,延長七星墩、洲?的取贖期限。再從登錄號KH1998.016.024-3立分管業契與登錄號KH1998.016.024-4已稅契驗契證來看,李子悅在民國24年所處理的土地為?塘浦這塊土地,不及於七星墩、洲 的土地,顯然李生葉在民國24年依舊保有這2塊土地的取贖權。
立典契屬於私文書的一種土地出典契約文券。民間私人土地出典契約書的格式至清末民初業已格式化。首先須說明是手置或祖產,其次寫明標的物的坐落處、土名、土地權利的完整性,再次書明一次收足的出典價,復次說明買主的權益,出典人取贖的期日,最後由關係人任見證、仲介並與賣主作保證
本件文物可以作為研究清末民初閩北土地交易私文書的史料價值,同時可以與臺灣土地交易的私文書作為對比研究。整體清末民初閩北李家古文契書116件文物中,只有2件私人典權交易的文件,屬於相當重要的典權古文書契。
由於其後另外2筆土地變更取贖日期為民國25、26年,而坐落在長樂縣岱邊洋,土名坂塘浦的出典取贖日期依舊維持2年。3筆不同的土地典權、取贖日混合在同一個契約之中。為釐清土地地權,避免混淆,於是李德怡先生之父李子悅先生,在民國24年10月9日,特別將此一田地的典權歸由自己承管,並以縣政府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申請立分管業契,以資管業。本契約以文字書寫「立分管業契」契約內容,編有公文書字號,康字第116字號,同時和登錄號KH1998.016.024-4業主李子悅的已稅契驗契證之文件之間,蓋有官方騎縫章。顯然這是具有實質法律效力的縣政府正式公文書契。

登錄號:KH1998.016.0024

典藏單位: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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