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質:紙
年代:1837年(道光17年)、1828年(道光8年)、1889年(光緒15年)、1894年(光緒20年)
尺寸:長:26 x 寬:24.1cm
取得方式:購藏
原收藏者:童葉翠娥
藏品描述:鳳山縣給屯租丈單執照
1.本件契字為丈單執照,丈單有兩類,除了劉銘傳清丈所發給之土地單據之外,另一類丈單在清賦之前已經存在,為土地陞科之時,業主向官府申告田園業已開墾完成,官府依照丈量之面積登錄地籍並開始收稅,所發給業主之丈單。同時也有佃戶將土地墾成,由業戶清丈土地,給發佃人單據,以作為佃戶所應繳納租穀之證明。本件為官府發給業主之丈單,執照則為官府所給的權利證明。
2.本件為道光十七年(1837)十二月,臺灣府鳳山縣知縣曹謹發給鳳山縣嘉祥內里牛稠埔庄(今高雄市田寮區)楊西煥之丈單執照。鳳山縣知縣曹謹接獲臺灣縣知縣等所發之通知:為查出崗山後等處、民間耕種之番地與田園應按等則繳納之屯租,尚未繳交彌補一事,因此通知曹謹發給丈單,交付佃戶收執,並且應當給予執照。曹謹因而發給承耕坐落於鳳梨坑(田寮區新興里南邊)番地的佃戶楊西煥丈單執照,該執照為記載有丈量其山園面積為一分四厘,按每甲徵租三石之比例,扣還番租之後,應當徵收屯租一斗二石之憑據。
臺防理番分府給屯租丈單執炤
1.本件為道光八年(1828)臺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臺防理番分府)王衍慶發給牛稠埔(今高雄市田寮區)佃戶楊西煥之丈單執照。楊西煥即楊敘壽,與序號29-1丈單執照中的楊西煥應為同一人。本件丈單為王衍慶奉臺灣道要求清釐番界界外田園之命令,將所有丈量過之田園面積,分別歸入番屯之徵收,並且造冊呈送,應行發給丈單,交由佃戶收執為證。楊西煥持有之界外田園經過清丈,實際上有五分三厘一毫四絲五忽六微,為五等科則,扣還番租之後,應徵之屯租為一石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六抄八撮。
2. 乾隆五十三年(1788)林爽文之亂平定之後,清廷仿照四川屯練之例,在臺灣實行番屯制(或稱屯番制),挑選熟番四千名作為屯丁防守地方,同時清廷將從番界之外所清查出的未墾荒埔撥給屯丁,作為養贍埔地,讓其耕種以自給自足。番屯制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才挑選出屯丁與屯弁,並劃好範圍,而屯地這一類漢人在界外非法開墾的田園,則必須徵收由粟穀折合成番銀的「屯租」,做為隘丁口糧與佃首之辛勞銀,並撥給屯丁、屯弁作為「屯餉」。
登錄號:KH2008.007.0002
典藏單位: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