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質:紙
年代:1789年(乾隆54年4月)、1793年(乾隆58年8月)
尺寸:長:76.5 x 寬:54cm
取得方式:購藏
原收藏者:方惠玲
藏品描述:亀仔港庒黃達、黃君等立賣絕盡根契
1.本件賣絕盡根契為龜仔港庄黃純、黃君、黃達等五人承繼組父五房公業之蔗份壹隻,於乾隆54年(1789年)四月以銀二百八十員,賣與宗親黃性公。契字中所提之「蔗份」,或以「隻」或以「車」來計算,原因在於舊時的糖廍以牛隻操作碾蔗,因此糖廍經營除了蔗園、蔗園所需繳納之正供與地租之外,還包括牛隻、(糖)餉稅等等,與田、園按土地面積課稅不同,因而以「蔗份」稱之。不過,本件契字中以蔗份相關之租項、糖廍餉稅、位置、蔗園土地面積(即甲聲)等均以記載於上手契之內,因此未予記載。
2.龜仔港庄在康熙33年(1694年)高拱乾《臺灣府志》中已經被列為諸羅縣四里、十四莊、四十社之其中一莊,康熙51年(1712年)由「莊」改為「庄」,康熙末期為諸羅縣之外九庄之一,之後,諸羅縣庄社沒有太大變動。日治時期地方制度改正之前,屬於臺南廳蔴荳支廳赤山堡龜仔港庄,1920年之後改為臺南州曾文郡六甲庄龜子港。龜仔港庄今日位於臺南市六甲區龜港里。
亀仔港庒黃達、黃君等立賣絕盡根契契尾
1.本件契尾所記為嘉義縣赤山堡業戶黃性公,向黃君等人買入坐落於龜仔港庄之園一所。買主黃性公以銀二百零肆兩肆錢之用價銀買入,以每兩納契稅銀三分計算,納稅銀為六兩壹錢三分貳厘(204.4X0.03=6.132)。就上述用價銀看來,本件契尾的用價銀為紋銀二百零肆兩肆錢,與前件序號4-1賣絕盡根契所議之價銀貳百八十大員,正為七三銀元換算紋銀的數目(280X0.73=204.4),因此可以推測本件契尾所載之園一所,與前件賣契所記的蔗份應是同筆。唯賣契訂於乾隆54年四月(1789年),契尾上所載之日期則為乾隆58年八月(1793年),相距四年之久,原因尚待釐清。
2.清代臺灣契尾的行文內容,就本次整理的各項文書看來,皆為援引乾隆15年12月(1750年)「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一例。福建巡撫於乾隆15年12月12日奉旨遵照辦理,必須仿照河南將契尾粘連用存送府州:「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黏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藩司查驗等因一摺」。也就是福建布政使司自乾隆15年12月起,亦比照河南買賣田產之例,必須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送知府與直隸州查對備驗。此為清代臺灣使用契尾之依據(奏摺引用)。
登錄號:KH2000.006.0026
典藏單位: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