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藏品資訊
黃信介等叛亂案覆判摘要
登錄號:KH2000.012.0001的圖片(KH2000.012.001-0001.jpg),第1張,共6張
僅限公開瀏覽   
登錄號:KH2000.012.0001的圖片(KH2000.012.001-0001.jpg),第1張,共6張
登錄號:KH2000.012.0001的圖片(KH2000.012.001-0002.jpg),第2張,共6張
登錄號:KH2000.012.0001的圖片(KH2000.012.001-0003.jpg),第3張,共6張
登錄號:KH2000.012.0001的圖片(KH2000.012.001-0004.jpg),第4張,共6張
登錄號:KH2000.012.0001的圖片(KH2000.012.001-0005.jpg),第5張,共6張
登錄號:KH2000.012.0001的圖片(KH2000.012.001-0006.jpg),第6張,共6張
材質:紙
年代:1980年5月31日
尺寸:長:58 x 寬:40cm
取得方式:捐贈
原收藏者:張俊傑
藏品描述:黃信介等叛亂案覆判摘要。

施明德沒有聲請覆判。

被告聲請理由,覆判一一駁斥。

判決事實詳述經過。

原判認事用法 均無違誤之處。
侵害國體國土憲法政府 依法治罪並無不當。

依據戒嚴法規定,在戒嚴地區犯本條之罪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再者,被告在調查庭之供述前後一致,且互證相符,並有籌劃實行「臺灣獨立」之事實,更與被告證詞一致。至此,軍事法庭依據其調查之結果,以對被告犯罪事實得有明確心證,原審以被告以美麗島雜誌社為掩護,擬定奪權計劃,廣設服務處,發展組織,發動集會、遊行、示威,蠱惑群眾並策動高雄暴力事件,企圖以非法暴力活動顛覆政府,達其臺灣獨立目的等犯行,上述犯行均係基於叛亂犯意,而著手實行,事證明確,非被告等辯稱與遂行推翻國家行政中樞不相當,原判依法論處罪刑,自屬允當。

登錄號:KH2000.012.0001

典藏單位: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已瀏覽清單
藏品(高雄暴力事件涉嫌叛亂案 軍法處續開調查庭 提訊嫌犯當庭對質)的圖片
藏品(化糞池設計圖)的圖片
藏品(砥石)的圖片
藏品(《發揚時代週刊》(自由時代系列總號第193號))的圖片
藏品(基褐綠刺蛾)的圖片
藏品()的圖片
藏品()的圖片
藏品(綁腿)的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