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類別:文物
材質:紙質
年代:昭和18年
尺寸描述:18.7x13.3
關鍵字:國民體力法、身體檢查、青年、洪碧筠、體力向上、體力管理、北斗國小
藏品描述:本物件是昭和18年(1943)頒發的臺中州北斗東國民學校初級體力檢定合格證洪碧筠證書,紙質。證書右側有合證者姓名與出生日期;左側為頒發日期、「臺中州北斗東國民學校長從七位勳七等松村逸雄」職名與編號,並於職名下方蓋有陽刻校長職章印。
昭和15年(1940),日本本國公布「國民體力法」,其中在第四條規定未滿26歲男子及未滿20歲女子稱為被管理者,其等有接受體力檢查的義務;接著在第八條規定被管理者首度身體檢查時,醫師會發給被管理者或監護人體力手帳,用以紀錄身體狀況,並在之後每次身體檢查都必須攜帶,另男性還用於徵兵檢查時。昭和18年(1943)2月,臺灣總督府公告「國民體力法」適用於臺灣。
登錄號:07-014-105-0083-0001-0
典藏單位:臺北市立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