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876~1876
尺寸:寬:65 x 高:154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65.00 , 原碑尺寸(高):154.00 , 原碑尺寸(厚):11.00
釋文:臺灣縣抄奉欽命總理船政大臣、巡撫福建部院丁、為示禁事。
照得各屬買補倉糧,例應在於糶穀處所,按照時值,就市公平採購,現買現交;不准振派累民,久經通飭在案。茲本部院訪聞臺灣府屬各縣,往往藉買補為名,苛派業戶承辦,縣中並未給價。遞年就田勻攤,分上下忙,折價完繳;基因收不足數,減折列抵交代。病國映民,深堪髮指!除一面查追外,合亟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臺屬史民人等知悉:嗣後買補倉穀,毋論數目多寡,由官自行採辦,不准顆粒累民;倘有承行吏書,敢再勒派業戶、按照田畝繳價,許受累者指名稟究;除將該管官查參外,定當飭提該衙蠹,立斃杖下!本部院言出法隨,幸勿以身嘗試。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二年二月日立。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76年(光緒2年)福建巡撫丁日昌給立告示,頒發臺灣府轄屬單位,重申嚴禁買補倉糧指派累民,而應由官自行採辦。
清代臺灣為開發、建設地方,依丁口比例而征調民番參役,並徵課納稅。遇有運餉、解糧、換班兵丁及文武大小各官往來一切公務,每派撥民番車輛,又有指派業戶採買倉糧之事。由於此等情事造成民番不勝擾累之苦,而胥吏從中牟利以飽私橐。派撥民番中,尤以倉糧的採買最引起怨聲載道,故官方屢有示禁;然禁不勝禁,弊病猶不絕。因此,福建巡撫丁日昌針對買補倉糧積弊,重申舊令;且頒發臺灣府轄屬單位,勒石示禁。
登錄號:19580010491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