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887~1887
尺寸:寬:79 x 高:165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79.00 , 原碑尺寸(高):165.00 , 原碑尺寸(厚):0.00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87年(光緒13年)埔裏社廳同知、署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給立告示,重申獺窟澳船戶金惠興捐置田業,以為長和宮祀田;文中明其範圍與租納,並給執照遵行。額刻「獺江祀碑」。
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不論是人力的支援,亦或財物的捐助,皆是不遺餘力,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以為祭祀所需之資。部分「角頭大廟」由於信徒眾多, 宗族每捐獻墾地,以其租穀作為祠廟香燈之資,所以其祀業相當龐大。寺廟的田園、屋宇、財物皆為神祇祀業,係屬私人團體的產業,因此寺廟設有管理委員會以保管龐大祀業。然而此等祀業每為不肖者所覬覦;或總理、董事、首事等管理人濫用花銷;或寺中僧、尼私自變賣;或為棍徒所侵佔。為有效遏止不肖者奸謀圖利,信徒乃秉請官府給立告示、或自訂規約示告。
登錄號:19580010851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