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詳,本館翻攝。
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740~1740
尺寸:寬:60 x 高:133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43.00 , 原碑尺寸(高):71.00 , 原碑尺寸(厚):12.00
釋文:彰化縣養濟院內拾人合議,同買菜園一坵厝后山下;每年收稅,將銀清明、七月半歷年燒金之資。各老客、收新客等□,不許開拆包賣。立碑為記。
鍾開萬、嚴斗文、徐玉伸、邱賢俊、張悔庵、古文興、蕭□昇、廖永□、劉三貴、廖君統。
乾隆五年八月 日,眾仝立碑為記。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740年(乾隆5年)彰化養濟院同買祀園碑記拓本,全文10行,採陰刻形式,唯碑體下半段劣化以致部分碑文模糊、殘缺。西元1740年(乾隆5年)該院合議同買菜園一坵,以收租充為清明、七月半祭祀費用,勒石為記。得見養濟院重視病喪,並安亡魂的慈善事業。
依據周璽《彰化縣志》卷二「規制志」所載:養濟院在邑治東門外八卦山下,乾隆元年邑令秦士望所建,收養麻瘋殘疾的患者。是當時臺灣唯一有收容麻瘋病患的所在,所以俗稱「癩病營」。光緒年間院地有673坪,房子7棟,收容定員為46名。西元1895年(光緒21年)日人統治臺灣後 被廢,至西元1904年(明治37年)日人設立彰化慈惠院時即將其財產及病患併入彰化慈惠院。
臺灣在清代的社會救助機構可分為養濟院、普濟堂、濟善堂、棲流所、留養局、孤老院等具有收容所性質的設施。養濟院是收容鰥寡孤獨的窮人和乞丐的場所,為清代臺灣社會救濟事業。養濟院作為慈善機構,兼有居養和安濟兩大職責,主要收養老疾孤窮之人,對入院的人由官府撥給錢米供養。清代臺灣設有養濟院7處,分別是臺灣縣養濟院、鳳山養濟院、諸羅縣養濟院、彰化縣養濟院、臺北養濟院、新竹養濟院、澎湖養濟院等,是以收容老人為主,也有兼收容乞丐。
登錄號:19580010122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