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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嚴禁抬棄病患暨強橫投棲善養所碑記拓本
登錄號:19580010183的圖片(19580010183_A001.jpg)(CC BY-NC),第1張,共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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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分類:器物類\商業財產
主題類別:碑碣拓本
年代:1844~1844
尺寸:寬:58 x 高:97cm
尺寸描述:原碑尺寸(寬):41.50 , 原碑尺寸(高):66.00 , 原碑尺寸(厚):0.00
釋文:調署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魏,為勒石示禁事。
據職員吳春□、生員王廷輝、楊學周、吳璋、監生黃隆錫、陳世輝、劉文輝暨南門街耆李彭等及眾舖戶呈稱:「臺灣乃閩、粵雜處,彰邑又係南北當途,前因本街武廟以及龍王廟簷前每有無依羈旅患病莫棲,投臥其處,直僵橫偃,露體褻身;不特瀆侮聖神,而且穢濁街衢;雨暘蒸濕,十無一生。道光十二年間,有街耆吳圭晉倡邀監生黃隆錫、舖鄰許再生、許貽謀等出首捐貲,就於廟右隙地蓋造瓦屋兩間,名曰『善養所』。嗣因棲止者多,屋室窄隘、上年春復再勸捐,翻蓋添造,共有一廳四房,內並備設床蓆被鋪以及粗用器皿,收養孤苦病民。誠恐混淆,故左居安養病人,右係危險孤客,使其生死異處,穢濁不得相侵。仍僱老成一人在彼看管,應接湯水;遇有病故,即知會街耆,捐貲棺殮抬埋。又有舖戶許賓源資助瓦磚,鐫刻死者籍貫、姓名;如渠親人到處尋覓,可以拾骸歸里。並有王以義堂、吳祝豐館、蔡合和、陳益源等施捨棺木,俾窮孤客生死有所,不致瞑目濕露,立法不為不周。不料邇有不法奸徒,暮夜將不明來歷之人混行抬進,不伺看守之人詢問,急棄而走。揆厥行徑,或係該親懼死貽累開費;或有被毆服毒,暖昧不清情弊,恐釀事端,以卸其罪。幾致養生之所,反為奸徒卸禍之門。若不僉懇示禁,將來貽害非淺。伏乞恩准出示,勒石嚴禁,使奸惡知所儆畏。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除批准外,合行勒石示禁。為此,示仰閤邑士庶兵民人等知悉;爾等務宜恪遵禁令,毋許暮夜將病人抬棄於善養所內,計圖卸禍。即使窮乏無依、患病孤客欲行投止,須照舊章,先向看所之人報明來歷,登記入簿,然後再准進宿。自示之後,倘敢故違,再行強抬病人棄置或不報明來由強橫投棲者,許該看所之人密報街耆拏解赴縣,以憑從重究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貳拾肆年捌月 日給。泉郡石室居鐫。
取得方式:採拓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44年(道光24年)彰化縣知縣魏一德給立告示,嚴禁抬棄病人或強橫投棲於善養所內,以革除上述弊端。西元1832年(道光12年)彰化縣士紳捐資創建「善養所」於武廟右側,以安養病人、照顧孤客,並捐貲棺殮抬埋,俾令生死有所。然有不法奸徒將來歷不明者混行抬進,急棄而走;致令養生之所,反為奸徒卸禍之門。

登錄號:19580010183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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