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藏品資訊
咸豐十年麥恭翻修所租賃張國維宅所立契約
登錄號:19940010011的圖片(19940010011_A001.jpg),第1張,共1張
僅限公開瀏覽   
作者:張國維
立契人:張國維、麥恭, 吳井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古文書
年代:咸豐拾年玖月
尺寸:長:48 x 寬:42cm
釋文:仝立合約字人張國維麥恭觀緣因維有買置茅瓦店壹座址在本城南門內街坐西北朝東南前進蓋茅中進蓋瓦四至界址以及地基銀項均各註明大契內因咸豐七年間維乏銀別創將此店屋出典與吳井觀價銀限期經於典契內聲敘明白旋於去年間吳井觀將此店屋退典與恭開張醬店生理碍因前進蓋茅凡遇火燭風颱防備維艱是以經中商議將前進茅店翻蓋作瓦店俾得安心生理茲憑泥木工匠估定應費工料番銀肆拾伍元現由恭先行墊用定限三年為期自本年庚申冬起至癸亥年冬止届滿取贖之日此翻蓋工料銀肆拾伍元維當照數坐還麥恭觀收入二比均不得異言以及另生枝節藉延等弊恐口無憑仝立合約字壹樣
取得方式:購置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咸豐10年(1860)9月,張國維與麥恭所簽訂之契約。張國維有一座落於竹塹城南門內茅瓦店,前進蓋茅,中進蓋瓦。咸豐7年(1857)間因乏銀別創事業,故將此業典讓予吳井觀,去年吳井觀又將此店厝轉典予麥恭以為醬店,但因前進蓋茅店面,幾經火燭亦不耐風颱,防備困難,因此商議將前進蓋茅改建蓋瓦,泥水工匠估價工料番銀45員,現由麥恭先行墊用,為期3年,至取贖之日,此次翻修工料番銀45員,張國維當照數還與麥恭,雙方不得另生枝節,口說無憑,立此據為證。契紙一張,無戳記。立約人張國維、麥恭;說合知見人吳井觀、麥酒觀;代筆人廖鳳鳴。

登錄號:19940010011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已瀏覽清單
藏品()的圖片
藏品()的圖片
藏品(布袋戲道具)的圖片
藏品(篦吻棘鮫)的圖片
藏品(皇室御略系譜)的圖片
藏品(陶片)的圖片
藏品(音樂會式烏咕雷雷四絃琴 )的圖片
藏品(刺皮菌屬)的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