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彩華等2人
立契人:張彩華、張彩忍, 鍾朝華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古文書
年代:道光玖年拾貳月
尺寸:長:50 x 寬:46cm
取得方式:購置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29年(道光9年)張彩華等二人立杜賣斷根田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3,為「淡水廳邑用印」1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1枚、「分府□給黃泥塘庄庄□□□佰戳記」1枚。立契人為張彩華、張彩忍。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犁份。杜賣所有物地點為黃泥塘新庄仔水頭第貳份兩尾半張,帶龍潭陂上下圳水、年供納社租谷、納屯租谷。張彩華等人因乏銀別創,將此水田賣給鍾朝華。交易金額為佛頭銀217員。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登錄號:19950010035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