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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光緒十三年馮長福立起耕典田厝字并明治三十四年契尾
登錄號:19970010264的圖片(19970010264_A001.jpg),第1張,共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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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長福
立契人:馮長福, 簡金蓮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古文書
媒材:紙
年代:光緒拾叁年丁亥拾壹月、明治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尺寸:長:43 x 寬:57cm
釋文:立起耕典田厝字人馮長福有承先父應得中叚鬮業水田壹叚貳埒東至詹家田墘溪仔為界西至林家園為界南至傳馨田岸毗連橫透東西為界北至傳馨田岸毗連橫透東西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中帶茅屋自大廳應得壹半連北勢落●護厝等間在內連●圍竹木併厝後園照田岸透直為界又帶厝後換草埤第弍節園壹叚又帶厝上菜園稻埕各得壹半原配圳頭汴水拾伍分應得壹分各有圳路通流灌溉年配納定額大租粟捌斗正今因乏銀別用愿將此承父應得鬮業內盡行出典先儘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典外託中引就招得簡金蓮前來承典當日仝中三面言定典出時價銀弍佰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立將此承父應得鬮書
取得方式:購置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光緒13年(1887)11月,馮長福立起耕典田厝字并明治34年(1901)1月21日契尾,共2張。第1張光緒13年(1887)丁亥11月,馮長福因乏銀別用,將承自父親的中叚鬮業水田1叚2埒、厝間、菜園稻埕、原配圳頭汴水分與年配納定額大租粟8斗正等應得鬮業,委託中人引介簡金蓮以時價銀200大員承典,此業議典不拘年限,如田主欲取回須於8月中先送定銀4大員,餘俟冬至交清收回契字。今欲有憑,合立起耕典田厝字1紙,併繳印契連司單1紙,鬮書1紙,共3紙,付執為炤。代筆人楊錫茲、為中人楊士進、知見胞叔馮傳馨、在場母親鍾氏、立起耕田厝字人馮長福等具名畫押。物件上有「□□」1枚、勘合用印「契」字半枚,共2處。第2張明治34年(1901)1月21日大日本帝國政府臺北縣發給契尾1張。兩件有勘合用印「契」字1枚,及契尾上用印「臺北縣」1枚、「臺北縣桃仔園辨務署印」半枚,共3處。契尾係明治34年(1901)1月21日大日本帝國政府臺北縣遵照明治30年(1897)律令第四號契稅章程授執契尾爲照發給。契尾番號第6號,種目為質入,時間光緒13年(1887)11月,質入人為台北縣桃澗堡新中福興庄73番戶馮長福財產繼承人馮佛賜,質取人為仝縣仝堡桃仔園街140番戶簡金蓮,田地位置在桃澗堡中庄仔庄地番默字第8號、9號,地番論字第33號內;目的物:一下下則田5分7厘9毫4絲7忽、一荒埔2分4厘2毫4絲;金額:金200円,稅金:金2円。

登錄號:19970010264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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