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溫正等2人
立契人:廖溫正, 程有能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古文書
媒材:紙
年代:民國参拾陸年捌月拾参日
尺寸:長:26 x 寬:19cm
釋文:871044.002
種種。甲即時可以解除本契約。
第七條贌耕地如左記之事由無甲承諾乙不得移動。
(一)如有地形變更。
(二)如有水路變更。
(三)如有採伐地上之竹木草等。
(四)甲所有地上之家屋竹木樹等乙要保護修整不得廢捐。乙自轉自作違背本契約甲能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本贌耕地之嘉南大圳小組合費是乙負擔之事又通水斷水開溝清溝一切勞工亦是乙負擔之事。
第九條本契約外事情發生之時甲可以右來良風美俗解決之。
第拾條連帶保證人是為連帶乙與乙同負責任之事。
右記贌耕條件甲乙双方喜悅各
取得方式:購置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民國36年(1947)廖溫正土地贌耕契約書,張數有2張。「程有能」戳印5枚、「詹福來」戳印5枚,共計戳印10處。此為業主廖溫正與佃人程有來締結贌耕條件,贌耕期限為民國36年(1947)6月1日至12月31日止。立契時間為民國36年(1947)8月13日。
登錄號:19980011051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