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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民國52年臺灣電信管理局發給交通部汽車技術員工訓練班廣播收音機執照信北字第030451號
登錄號:2004.028.3915的圖片(20040283915_I001.jpg),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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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04.028.3915

尺寸:8.7 x 12.9cm
歷史分期: 1945-1965(二戰後初期)
準確日期:1963/01/01~1963/12/31
年代描述:有效日期民國5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臺灣電信管理局(臺北)代發
製造地:臺北
關鍵詞:廣播、收音機、執照、戒嚴、媒體管制、電信局、車用
文物描述:1.本件為車用「廣播收音機執照」,正面印有「交通部印」紅方印、執照號碼「信(北)字No-030451號」,並於左側以鉛筆註記「主任坐車,呵士摩比爾車用」。背面登記持有人、裝機地點、收音機廠牌、號碼、程式(型式)、附屬品、有效日期、變更登記、經辦人等項目,由台灣電信管理局(臺北)代發給中和的交通部汽車技術員工訓練班,有效日期為民國五十二(1963)年一月一日起至五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期1年,使用的收音機廠牌為Qedsmobile,為車用收音機,收音機號碼:982697-982698,裝機地點特別載明「一五-四一七六車內」。最下方列有2條「注意」事項,其中第2條為「不得收聽匪俄廣播,違反依照規定懲處」。
2.廣播在電視機出現前,是一般人生活中獲取最新消息及收聽音樂的重要管道,也正因為如此,這項媒體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特別是二二八事件後,1951年交通部公佈「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收音機者應向臺灣電信管理局申請登記,並需每年繳交執照費新臺幣30元。1955年行政院更公佈了「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立法明定「禁止收聽匪方廣播」,收聽匪俄廣播者將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處罰。
參考資料:
編目者:張淑卿
編目日期: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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