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04.028.3918
尺寸:8.9 x 12.8cm
歷史分期: 1965-(1965迄今)
準確日期:1967/08/01~1968/07/30
年代描述:有效日期民國56年8月1日至57年7月30日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臺灣電信管理局(板橋)代發
製造地:板橋
關鍵詞:廣播、收音機、執照、戒嚴、媒體管制、電信局、車用
文物描述:1.本件為車用「廣播收音機執照」,正面印有「交通部印」紅方印、執照號碼「丁(統)字No-051841號」,左側以鉛筆註記「汽車上用、福特車上用」。背面登記持有人、裝機地點、收音機廠牌、號碼、程式(型式)、附屬品、有效日期、變更登記、經辦人等項目,由臺灣電信管理局(板橋)代發給中和的公路局汽車訓練中心,有效日期為民國56(1967)年8月1日起至57(1968)年7月30日止,為期1年,使用的收音機廠牌為福特,為車用收音機。最下方列有3條「注意」事項,其中第2條為「不得收聽匪俄廣播,違反依照規定懲處」。
2.廣播在電視機出現前,是一般人生活中獲取最新消息及收聽音樂的重要管道,也正因為如此,這項媒體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特別是二二八事件後,1951年交通部公佈「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收音機者應向臺灣電信管理局申請登記,並需每年繳交執照費新臺幣30元。1955年行政院更公佈了「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立法明定「禁止收聽匪方廣播」,收聽匪俄廣播者將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處罰。
編目者:張淑卿
編目日期: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