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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民國49年交通部臺北電信局發給謝力廣播收音機執照臺字第034797號
登錄號:2004.043.0029的圖片(20040430029_P001.tif),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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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號:2004.043.0029的圖片(20040430029_P002.tif),第2張,共2張
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04.043.0029

尺寸:17.7 x 14.1cm
歷史分期: 1945-1965(二戰後初期)
準確日期:1960/06/01~1961/05/31
年代描述:有效日期民國49年6月1日至50年5月31日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交通部臺北電信局
製造地:臺北
關鍵詞:廣播、收音機、執照、謝力、戒嚴、媒體管制、電信局
文物描述:1.本件「廣播收音機執照」,正面印有「交通部印」紅方印及執照號碼「臺字No-034797」,由交通部部長袁守謙發給臺北市的謝力,發照日期:民國四十九(1960)年六月一日,發照地點:臺北,有效時(日)期為民國四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五十(1961)年五月卅一日止,為期1年,內頁並登記了申請者的裝機地點、收音機廠牌、號碼、程式(型式)、附屬品、變動登記、經手人等項目,當時申請者使用的收音機廠牌為中廣。背面印有9條「注意事項」,其中第9條已印有「不得收聽匪俄廣播」等字,還特別再次加印「禁止收聽匪方廣播」紅字,不斷地提醒。
2.本件繳納執照費的收據為館藏號2004.043.0028,申請人於本年度有逾期1個月繳費情形。
3.廣播在電視機出現前,是一般人生活中獲取最新消息及收聽音樂的重要管道,也正因為如此,這項媒體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特別是二二八事件後,1951年交通部公佈「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收音機者應向臺灣電信管理局申請登記,並需每年繳執照費新臺幣30元。1955年行政院更公佈了「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立法明定「禁止收聽匪方廣播」,收聽匪俄廣播者將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處罰。
參考資料:1.程宗明,台灣戰後廣播工業的控制與依附研究 (1947-1961),http://ccs.nccu.edu.tw/UPLOAD_FILES/HISTORY_PAPER_FILES/978_1.pdf,瀏覽日期:2013/05/03。
2.廣播收音機執照,台灣工業文化資產網,科學工藝博物館,http://iht.nstm.gov.tw/industry/index-1.asp?m=99&m1=3&m2=18&gp=13&id=139&mp=0,瀏覽日期:2013/05/03。
編目者:張淑卿
編目日期: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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