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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安全發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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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分類:器物類\產業
主題類別:礦業用具類
材質:電子材料
尺寸描述:13.5x8.5x12
藏品描述:1.本物件為安全發爆器又稱起爆器(英文詞彙為blasting machine、exploder、blaster),新利電業社出品。電容型100發發爆器,型式為HV-100,直流電壓為1200V,2009年7月製造,序號885。橘紅色外殼很醒目,黃色外袋。目前廠商資料無法收集到。
2.發爆器分為電容式發爆器、高能脈衝型發爆器、礦用遙控發爆器、數位顯示發爆器。商業上常依可引爆電雷管數量定型號如100發則型號為XXX100,200發則型號為XXX200,依此類推。
3.電雷管裝入炸藥前,首先在安全地點或安全裝置內,用安全導通試驗器逐發檢查電雷管是否導通。發爆前檢查整個迴路是否導通並量測總電阻值。總串聯後,先用安全導通試驗器測定總電阻,逐一檢查結線線路,確認無誤後,使用經檢驗合格的發爆器進行發爆工作,不可使用自製器材或蓄電池代替。(經濟部礦務局,2019.3,經濟部108年第14期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教材)
4.裝藥與發爆應由同一人擔任,發爆器的開關器應由發爆人員親自攜帶,不可插在發爆器上。
5.發爆器的電壓必須足以引爆所有串聯在一起的電雷管,基本引爆電壓為300V。
6.發爆器需定期保養檢查,以電壓錶測定期所能產生的最高電壓,發現充電緩慢時,需更換電池。
7.確定完成引爆準備後,按下充電鈕不放,俟指示燈亮後(至少充電1分鐘),再按下或旋轉開關引爆。(事業用爆炸物領用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肆、二、(二)、3、(5),經濟部礦務局,105年7月21修正)
8.「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94.11.30制定) 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爆炸物之裝填與引爆應以安全之方法及器具為之。
9.「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爆炸物發爆人員應為裝藥人員之一,負責結線、導通試驗、隨身攜帶發爆器開關器及引爆之人員。
10.「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發爆器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機構檢驗合格者,礦場不得安裝或使用。另第一百二十一條坑內爆破作業應使用電氣引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電雷管裝入炸藥前,應以安全導通試驗器檢查其電路,電路不通者不得使用。七、引爆前應由坑內安全督察員測定周圍可燃性氣體及處理粉塵、煤塵,並以安全導通試驗器檢查結線之電氣回路,經確認無危險後,始得實施。九、爆破前,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指派人員警戒,並廣為警告,使鄰近地區之作業人員避至安全地點,於遮斷通行後,爆破工作人員方可引爆。

委託詮釋研究:陳逸偵

登錄號:200501057000

典藏單位: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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