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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三條實美發布為關於臺灣蕃地處分事宜已與清國政府簽訂如左之約公告周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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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09.011.0307

尺寸:16.4 x 23.9cm
外文名稱:明治7年?12月20日第126號臺灣蕃地處分之儀清國政府ト左之通訂約相濟候條此旨布候事告
歷史分期: 1861-1875(清代-同治)
準確日期:1874/11/17~1874/12/20
年代描述:明治7年12月17日發佈、12月20日寫、同治13年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政府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三條實美
關鍵詞:牡丹社事件、高士佛社、琉球、沖繩、臺灣出兵、北京專約、清日北京專條、臺灣事件專約、臺事北京專約
文物描述:1.明治7年12月17日發佈,20日寫,第126號,日本政府關於臺灣番地處分事宜(即牡丹社事件後,日本為了追究琉球人遭殺害所引發的臺灣出兵相關善後事宜),與清國政府訂約(本件附上互換條款),1件3頁。發佈布告者為太政大臣三條實美。本件推測為抄寫之文書,並非原稿或實際發布文書。
簽訂北京專約者,日方為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參議兼內務卿大久保利通,清方有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文,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寶,吏部尚書毛,戶部尚書董,軍機大臣兵部尚書沈,工部尚書崇,頭品頂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頂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2.專約內容有3條(本文件提及清國時,使用清國,如依據《同治條約》,卷22,頁7,漢文本使用「中國」,此處依照本件的日文本直譯為清國):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清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清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清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別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清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3.專約的簽訂日期則為1874年10月31日。
參考資料:中日北京專條,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4%B8%AD%E6%97%A5%E5%8C%97%E4%BA%AC%E5%B0%88%E6%A2%9D(瀏覽日期:2011/09/23)
編目者:陳怡宏
編目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