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泉等4人
文物分類: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
主題類別:古文書
媒材:紙
年代:1862~1862
尺寸:長:40 x 寬:36cm
釋文:仝立合約字人彭旺却吳泉 元等因泉先父吳俊早前憑媒向與彭家招婚當日仝媒三面議定凡彭家所有建買田園ㄧ概歸彭家承管與吳家無干滋彭旺等念及兄弟同氣而連技倂念先父吳俊經營苦志爱是公仝請出族親到塲恭議彭旺等愿抽出埔園弍將歷年配納隆恩大租佛銀陸角陸點正付與吳泉 元等前去掌管耕種任從別○收租納課永為泉元自己物業日後旺却及子孫不敢阻當又另抽出埔園壹將以為母親彭氏養膽似母親別世後其所費諸事概歸吳泉 元等兄弟支理與旺無干就將此壹將養膽園送還彭旺前去承管各不淂刁難異言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仝立合約字壹樣弍紙各执壹紙永遠存炤
茲將公
取得方式:購置
藏品描述:本物件為西元1862年(同治元年)11月彭旺等立合約字,共1張,有2枚「淡水分府□給十塊藔縂理彭玉明戳記」字樣戳記、1枚難辨識文字之員形戳記,合計共3枚戳記。立契人為吳泉、吳元、彭旺、彭却、吳必示,立契時間為西元1862年(同治元年)11月,代筆人為彭笑如,知見人為吳天、彭洵蟾、吳草,在場人為吳金發、彭良慶,公親人為彭玉明,契約內容為吳泉先父吳俊早年向彭家招婚並議定彭家所有家業歸彭家承管,因考量吳俊經營苦志,彭旺等抽出埔園2埒付吳泉、吳元等掌管,年需配納隆恩大租佛銀6角6點,另抽出埔園1埒為母親彭氏贍養,母親離世後埔園歸彭旺掌管,立合約字2紙各執1紙;註記吳泉、吳元限居所為彭家地基,永遠借吳家住居,若日後吳家遷居則須歸還給彭家,再註記前年彭、吳2家招婚字2紙已火化,若日後出現同招婚字則不得使用。
登錄號:20090010068
典藏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