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1.011.0299
尺寸:46.2 x 47.9cm
歷史分期: 1736-1796(清代-乾隆)
推測年份(西元):1753~1753
年代描述:乾隆18年4月
類別一:器物類,商業財產,契約
類別二: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立契人陳八、代書中人蔡永青
製造地:臺南
關鍵詞:番劍銀、契字
文物描述:本件為乾隆18年(1753)陳八將園(座落本社前北勢,即今臺南市善化區文昌里)典給李宅,以番劍銀42圓代價。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
(全文如下)
立典契人陳八,有承父應分鬮分園壹坵,坐在本社前北勢,東至車路,西至鄭宅田,南至車路,北至本宅園,又田壹坵,東至本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本宅園,北至蔡宅園,四至俱各明白為界,田園二,共六分,年徵課粟壹石伍斗,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典與李宅。三面言議時價番劍銀肆拾員,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園典主自耕,收成之日對半均分,言約銀至三年滿,偹契兩銀取回,原宇其課粟壹石伍斗,係銀主完納,不得生端異言,保此田園係已鬮分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碍,如有此情典主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恐口無憑,立典契乙帋,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番劍銀肆拾員完足,再炤。
代書中人蔡永青
乾隆拾捌年肆月 日立典契人陳八
參考資料: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