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1.011.0342
尺寸:48.9 x 49.4cm
歷史分期: 1861-1875(清代-同治)
推測年份(西元):1872~1872
年代描述:同治11年4月
類別一:器物類,商業財產,契約
類別二: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立契人李建龍、代書人李名招
製造地:臺南
關鍵詞:出典、佛銀
文物描述:郡城內(府城)李建龍將原典得之田轉典與梁例官(官應是尊稱),價格佛銀124大員。為中人陳大有,知見人李遠記,代書人李名招。轉典是出典人將土地或財產出典後,承典人將典誤再典給第三人。或典主將出典的田業贖回,再轉典給他人,以取得較多的現金。
(全文如下)
仝立轉典契字人郡城內李建龍,有承祖父明典過林肇澐田壹所,年帶楊琴供谷弍石伍斗正,坐落名木柵內頭,大小坵數不等,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愿將此田出典,先儘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典,外托中引就蘇厝庄梁例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價佛銀壹佰弍拾肆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稅納課,不敢阻當。其田面限陸年為滿,聽典主偹足契面銀贖回號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愿將田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係建龍等承祖父明典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碍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龍,等自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仝立轉典契字壹紙,併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壹紙、文契肆紙,共陸紙,付執為存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銀壹佰弍拾肆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陳大有
知見人李遠記
同治拾壹年肆月日仝立轉典契字人李建龍
代書人李名招
一批內添註「文契」貳字批明再炤。
註:木柵內頭,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文昌里
參考資料: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