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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同治11年梁例立轉典契字
登錄號:2011.011.0343的圖片(20110110343_I001.JPG)(僅限公開瀏覽),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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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1.011.0343

尺寸:49.1 x 49cm
歷史分期: 1861-1875(清代-同治)
推測年份(西元):1872~1872
年代描述:同治11年4月
類別一:器物類,商業財產,契約
類別二: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立契人梁例、代書人陳大有
製造地:臺南
關鍵詞:出典、佛銀
文物描述:蘇厝庄梁例將田轉典與許中營庄岳父李審官(官應是尊稱),價格佛銀124大員。為中人陳慶庸,代書人陳大有。轉典是出典人將土地或財產出典後,承典人將典誤再典給第三人。或典主將出典的田業贖回,再轉典給他人,以取得較多的現金。

(全文如下)
立轉典契字人蘇厝庄梁例,自己有明典過郡城內李建龍田壹宗,年帶楊琴供谷弍石伍斗正,坐落土名木柵內頭,大小坵數不等,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愿將此田典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典,外托中引就許中營庄岳父李審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壹佰弍拾肆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堺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不敢阻當。其田面限陸年終,聽典主偹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者,愿將田仍付銀主,依舊管耕,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係例自己明典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碍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例等自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典契字壹紙,併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壹紙、文契伍紙,共柒紙,付執永為存炤。
即日仝中見收過契面佛銀壹佰弍拾肆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陳慶庸
同治拾壹年肆月日立轉典契字人梁例
代書人陳大有
內添註「銀」一字,批明炤。

註:木柵內頭,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文昌里。
參考資料: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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