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藏品資訊
吳泰男民國57-58年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
登錄號:2013.040.0001的圖片(20130400001_I001.JPG),第1張,共2張
僅限公開瀏覽   
登錄號:2013.040.0001的圖片(20130400001_I001.JPG),第1張,共2張
登錄號:2013.040.0001的圖片(20130400001_I002.JPG),第2張,共2張
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3.040.0001

尺寸:8.8 x 12.4cm
歷史分期: 1965-(1965迄今)
準確日期:1968/03/01~1969/02/28
推測年份(西元):1968~1969
年代描述:民國57(1968)年3月1日至民國58(1969)年2月28日
類別一:器物類,政治社教,證明證件
創作者/製造者:臺灣電信管理局代發
製造地:臺南
文物描述:1. 本件為吳泰男先生本人持有之民國57-58(1968-1969)年自家第一台黑白電視機的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吳先生回憶當時電視只有中午1-2小時播放,街坊鄰居全都擠到家裡客廳,主人得讓位給客人坐沙發的場景仍深植腦海。
2. 執照正面中央印有「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字底蓋有交通部執照專用章之方形朱印,底邊印有執照編號「戊視字第No 223600號 」。背面註記本執照持有人為「吳泰男」,裝機地點「台南縣皈(歸)仁鄉入甲村18號之」,廠牌「COLUMBIA」,號碼「6110616」,程式「19」吋,有效日期為民國民國57年3月1日至民國58年2月28日,發照單位為「臺灣電信管理局代發(台南)」。表格上方另蓋有一藍色長方形印章,內有「裝置天線請勿靠近電力公司供電線路以策安全」等標示字。表格下方則印有3項持照注意事項:(1) 執照應妥慎保管,如遺失登報作廢,申請補發;(2) 遷移過戶應向當地電信局辦理手續;(3) 本照有效期間自填發日起滿一年為止,逾期作廢重新換發。
3. 臺灣於日治時期對於收音機已有辦理執照登記與繳費規定(稱之為收聽費)。戰後交通部於民國40(1951)年訂頒「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者應向電信局申請登記,並領有執照,電信局得隨時派員檢查。民國44(1955)年國防部會同交通部發布「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達成「機必歸戶,戶必有照」的目的,並且明文規定凡是收聽匪俄廣播者,得依懲治叛亂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亦同時鼓勵檢舉「收聽匪俄廣播者」的行為。
4. 民國52(1963)國防部會同交通部修正「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為「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機管制辦法」,規定裝用無線電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接收機者,均應依照民國48(1959)年交通部頒發之「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接收機登記規則」向當地電信局領取執照,期滿後換照,收音機裝有調幅設備可作收報機之用者,並須將所領執照送請警總當地電信監察機關登記,未設電信監察機關之地區,則由當地電信局代辦,並限制電視機使用頻率為174-210 兆嚇,凡由國外進口之電視機頻率超過所規定範圍者,須於截除後攜帶證明,送請當地電信局核驗發照後方可使用。交通部於民國66 (1977)年配合新聞局「廣播電視法」修正「電信法」,取消收音機及電視機之管制。
5. 關於執照之換發,原係每年由郵局派員至用戶登門收費換照,因收費不甚理想,故民國59 (1970)年改為一次收費發照,不再逐年換照。執照費的收取,則依行政院於民國39(1950)年訂定之「臺灣廣播無線電收音機收費暫行規則」規定,每季應繳新臺幣10元,迄至登記規則頒布施行後,改為每年繳交新臺幣30元。
參考資料:參考資料:
(1) 姚秉中、葉哲勝,2011。我國百年來通訊傳播管理與發展。臺北:中國無線電協進會。http://www.cra.org.tw/DownLoad/DownLoad.aspx(瀏覽日期2013/03/20)。
(2) 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及廣播收音機執照,政府e公務網站,http://g2e.nat.gov.tw/CommunityPost/Detail/a7b629b6-426d-44fc-8d5f-598d96deb358
(瀏覽日期2013/03/20)。
編目者:葉前錦
編目日期:2016/07/18
已瀏覽清單
藏品(N/A)的圖片
藏品(黃則修攝女子)的圖片
藏品(後藤方泉著《嗚呼六士先生》)的圖片
藏品(雷震全集43)的圖片
藏品(布袋武衣)的圖片
藏品(斧鋤形器)的圖片
藏品(花模樣)的圖片
藏品(石硯)的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