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4.011.0180
尺寸:40.8 x 28.4cm
歷史分期: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關鍵詞:契約文書、金錢借貸、明治、借用證書
文物描述:1. 本文物為明治43年(1910)辛歷初7月借用證書,借用者為新竹廳竹南一堡東興庄五○五番地之劉阿水,代筆人為同聽同堡東興庄四五貳番地之李鼎洪,內容說明借用金額之前在其他契約已有說過,而此份證書主要在證明每年每期所該繳納的利息和應付清的款項,其中各方人馬皆蓋有戳印,借用事項怕口說無憑,因此留有此文書為據。
2. 臺灣民間的契約文書,格式接傳自於福建契字所使用之名稱與方式,立契內容雖繁多,但可分為不動產和人事兩大類,前者如:招婿字、買子契、賣童養媳字、賣媒字、男女婚約書…等,後者大多講述不動產權之得失、轉移原因與方法,而最常見的不動產立契有:賣契、交換字、永退耕字、退戶字、讓地字、遜讓字、付館字。除此之外尚有在人事與不動產分類外的契字,如:鬮分約字。
3. 至於契約文書的蒐集工作則是從日治時期開始,當時實行土地調查與舊慣調查,因此臺灣本島人的交易習慣被視為舊慣調查和建立土地基礎的一部分,而1901年到1919年成立的「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便以土地文書之調查為基石,將觸角延伸到風俗文化、婚姻、家族型態、原住民族等。時至現今,契書的蒐集仍然在持續,而其代表的是一個時代下台灣人之生活方式。
參考資料:1. 項潔、陳詩沛、杜協昌,〈台灣古契約文書全文資料庫的建置〉,「第三屆台灣古文書與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台中市:逢甲大學,2009年3月14日)。
2. 涂豐恩,〈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36卷2期,2012,頁245-302。
3. 高賢治,《大臺北古契字三級》,臺北:臺北市政府文獻會,2067。
編目者:蔡誌德
編目日期: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