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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明治44年新竹孔廟修繕捐贈領收証
登錄號:2014.011.0200的圖片(20140110200_I001.jpg),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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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4.011.0200

尺寸:11.2 x 15.6cm
歷史分期: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關鍵詞:契約文書、明治、寄付金領收證、新竹孔廟
文物描述:1. 本文物為明治44年(1911)8月17日第二三○號寄附金領收證,其性質與金錢相關,領收證人為劉河盛,新竹孔子廟修繕費寄附金為一金四十元,經手人為新竹孔子廟修繕寄附金募集委員、頭份區長 陳維藻,其中領收證人蓋有戳印以及經手人之印章,領收事項將怕口說無憑,因此留有此文書為據。
2. 領收證為一種交易所使用的單據或收據,在近代會計稽核的流程中反右經紀業務或相關經紀業務的原始憑證,有明確的經濟責任與法律效力,依其來源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外來原始憑據,其是與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其二為自製原始憑證,也就是經濟事務發生完成後,由單位內本部門的人員完成之交易憑證。
3. 其來自清領時期,台灣農業社會使用完單、執照等來作完納租完成的憑證,演變至日治時期,不同的交易階段就有訂貨單、明細單、申請書、請求書、計算書、請款單等各式各樣的表單,隨著時間的推進,愈是經濟活絡則類似領收證的契約文書就越來越多種類,由於其具有憑據效力,因此從古至今都是不可或缺之文件。
蒐集仍然在持續,而其代表的是一個時代下台灣人之生活方式。
參考資料:1. 項潔、陳詩沛、杜協昌,〈台灣古契約文書全文資料庫的建置〉,「第三屆台灣古文書與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台中市:逢甲大學,2009年3月14日)。
2. 涂豐恩,〈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36卷2期,2012,頁245-302。
3. 高賢治,《大臺北古契字三級》,臺北:臺北市政府文獻會,2074。
4. 林孟欣,〈近代臺灣社會領收證使用的歷史意涵:以嘉義地區為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刊 專題論文》,2012.03,頁86-105。
編目者:蔡誌德
編目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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