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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資訊
昭和13年賣渡証書
登錄號:2014.011.0207的圖片(20140110207_I001.jpg)(CC BY),第1張,共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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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4.011.0207

尺寸:17.2 x 24.9cm
歷史分期: 1926-1945(日本時代-昭和時期)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關鍵詞:契約文書、土地交易、昭和、賣渡證書
文物描述:1. 本文物為昭和13年(1938)11月28日賣渡證書,其性質與土地有關,並列有保管規則、土地利用等相關事項,如同今日之定型化契約,賣渡人苗栗郡公館庄蔴萕寮三一番地吳禮恭,買主為苗栗郡公館庄蔴萕寮九三番地支張永華,立會人為吳金元,內容詳細記錄土地位置與大小,並說明土地全部賣渡,以上買賣主與立會人皆有蓋以戳章,此次賣渡金額為四十圓,文中蓋有不動產表示之章。
2. 賣渡證書為日治時期土地買賣後證明時間、土地面積…等等之交易證明文件,其也在戰後具法律效力,尤其是二戰以後的日產移轉,法院以該土地持有者所有之賣渡證書為證據,若賣渡證書內記載價金領收完畢,則法院將會承認渡賣證書上所有之產權。另外,時常會有領收證與賣渡證書記載價款不一的情形,此為當時代民間避稅的手法。
3. 有關於日治時期的土地賣渡分為私有土地賣渡以及公有土地賣渡,私有土地之賣渡以雙方所寫之交易文件為憑證,而公有土地之賣渡則須遵守當時代之法令規定,因此若為官有之原野土地則須依照獎勵糖業規則、森林原野預約賣渡規則、官有財產處理規則等來進行評估,經過州廳官署的許可,並由申請人提出賣渡許可指令以及價款領收證,才能夠辦理相關的登記。


參考資料:1. 項潔、陳詩沛、杜協昌,〈台灣古契約文書全文資料庫的建置〉,「第三屆台灣古文書與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台中市:逢甲大學,2009年3月14日)。
2. 涂豐恩,〈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36卷2期,2012,頁245-302。
3. 高賢治,《大臺北古契字三級》,臺北:臺北市政府文獻會,2088。
4. 何鳳嬌,〈戰後臺灣公產管理審議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民國35年11月-42年9月)〉,《國史館館刊》25期,2010.09,頁115-156。
編目者:蔡誌德
編目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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