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4.011.0223
尺寸:18.2 x 10cm
歷史分期:1895-1945(日本時代)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關鍵詞:契約文書、保險、倍額付保險金受取證
文物描述:1. 本文物為昭和12年(1937)10月13日倍額付保險金受取證,也就是加倍的金額收據,契約年月為昭和10年10月2日,契約時間從昭和12年3月28日至昭和13年共一年份之期間,保險金額為倍一,目前繳納五八‧七圓,共五九‧七元,契約者是張永華,被保險者為陳氏錦妹,保險種類為利付二十年養老,保金全額1000圓,並於證書左邊寫有相關注意事項,而此保險的經營者為明治生命保險株式會社。
2. 明治生命保險株式會社成立於1881年,其為日本受到國外風氣影響所成立的保險業者,也是專門經營人壽險也就是生命保險的公司,有關於生命保險,在台灣保險的分類上,可以分為社會險與營業險,其中營業險又可以分為人身險與產物險,而人身險也就是生命險包含人壽、健康、傷害等保險,不論是何種保險都被視為一種事前投資的概念。
3. 台灣的保險業始於清代,但一直到日治時期才有專門的產險公司建立,但此時的市場尚未成熟,除大成火在保險株式會社之總店設在台灣外,其他保險公司皆為日本產險公司的分店。戰後,日治時期所留下之十二家產險公司改組為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而往後隨國民政府來台的五家保險公司有五家,其與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共同奠定往後台灣保險業的發展。
參考資料:1. 項潔、陳詩沛、杜協昌,〈台灣古契約文書全文資料庫的建置〉,「第三屆台灣古文書與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台中市:逢甲大學,2009年3月14日)。
2. 涂豐恩,〈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36卷2期,2012,頁245-302。
3. 高賢治,《大臺北古契字三級》,臺北:臺北市政府文獻會,2110。
編目者:蔡誌德
編目日期:2021/04/21